時間:2022-12-13 14:45
來源:中國固廢網
禁止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泥進入農用地。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促進廢輪胎、廢橡膠等固體廢物回收利用,加強監督管理、防止污染環境。
第六十五條 電器電子、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規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與產品銷售量相匹配的廢舊產品回收體系,并向社會公開回收渠道和相關信息,實現廢舊產品有效回收和利用。
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依法交由具備處理資格的處理企業處理。
第六十六條 廢棄機動車船回收拆解企業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廢棄機動車船拆解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和處置等信息,并按照國家規定填報相關信息。拆解產物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執行危險廢物管理相關規定。
禁止將廢棄機動車船交由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或者個人回收、拆解。
第六十七條 教育機構、科研院所以及其他建有實驗室的相關單位應當建立實驗室固體廢物分類收集、貯存管理制度,依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實驗室固體廢物,不得擅自傾倒、丟棄、填埋實驗室固體廢物。
實驗室產生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自身無能力處置實驗室產生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處置。
第六十八條 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廢棄物回收利用體系,采取措施支持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產品的研發、引進、應用和推廣,鼓勵引導公眾使用環保布袋、紙袋等非塑料制品和可降解塑料制品,減少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和快遞企業、外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況。
第六十九條 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制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設計產品和包裝物,應當考慮其在生命周期中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優先選擇無毒、無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避免過度包裝??h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過度包裝的監督管理。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并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h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第七十條 依法收繳的假冒偽劣或者禁止流通的物品需要銷毀的,應當采取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置。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集中處置。
對于執法過程中查獲的無法確定責任人或者無法退運的固體廢物,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方式組織處理。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優化產業結構、調整產能布局,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統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建設需求,保障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用地。
第七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下列事項:
(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
(二)生活垃圾分類、“無廢城市”建設;
(三)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和集中處置設施建設;
(四)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產生的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應急處置;
(五)固體廢物及其綜合利用產品跨區域轉運成本補貼;
(六)涉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其他事項。
使用資金應當加強績效管理和審計監督,確保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環境污染管控、環境風險防控相匹配的固體廢物監管體系,加強固體廢物監管能力與技術支撐能力建設,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和能力建設,提高固體廢物環境監管和風險防控能力。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能力建設,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
第七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創新開發、信息化建設,推廣先進的技術、生產工藝和設備。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品應用,在政府采購過程中,優先采購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品和可重復使用產品。
鼓勵在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生態修復等領域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品。
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品和可重復使用產品。
第七十七條 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未作出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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